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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栏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食药监市〔2008〕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省局制定了《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工
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药品使用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认真实施《规范》,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做好实施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工作任务,市局和县级局要合理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分工由市局确定。针对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条件差异大的特点,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3年内完成,时间上可压茬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4月)。各市、县局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规范》,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事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标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实施《规范》的自觉性;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2月)。市、县局要指导各类药品使用单位对照《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硬件建设,完善管理软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自查认为达到《标准》后,申请检查确认;第三阶段:检查确认(2008年7月-2010年底前)。市、县局要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工作要严格标准,严格纪律,确保质量。
在实施期间,对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定的行为,仍适用其相应的处罚条款。
三、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各市、县局要按照《规范》和本意见的要求,严格掌握《标准》,认真组织现场检查,扎实有效的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经检查,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由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并予以公告;经检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1个月内改正。到2010年底前,使各类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库、药房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规范》、全面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对本辖区内的实施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二是要严格廉政纪律,不得借机收费或吃、拿、卡、要;三是要主动与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辖区内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使各级、各类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为确保实施进度,省局将实行进度报告制度(实施进度表随后下发),每半年报省局市场处一次。省局将根据各市局的实施进度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关于印发《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德城区分局:

为全面完成全市药品使用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今年年初,市局针对我市一级以下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管理实际,组织全市规范确认检查员及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讨论,修改制定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局要组织规范确认检查员认真学习掌握《标准》,督导各药品使用单位积极对照《标准》进行整改、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确认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任务。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和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厂矿校卫生所、医务室)及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三、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0项,一般项目22项。
四、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列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五、结果评定时,对不同类型被检查单位的合理缺项作相应剔除。
六、结果评定: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5

通过现场检查

0

>5且<8

限期1个月内整改

≤2

≤5

≤2

>5

不通过现场检查

>2

 

0

>8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项目


条 款

检      查      内      容

0201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营业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0501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确定专人(以下称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起草和组织实施;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合法性和药品质量的审核;药品质量查询、投诉的调查处理;不合格药品的检查确认和处理;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等药事管理工作。

0601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由具有药士职称或药学及相关专业(医学类、护理、化学、生物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担任,农村卫生室可由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在职在岗。

0701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自身的继续教育,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0801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处方调配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

0802

新上岗人员应健康查体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0901

购进药品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合法药品。

1001

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有关资料,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包括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授权书、药品销售人员备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从生产企业进货还应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购进进口药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者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不具备独立药品采购权的用药人还应留存上级药品配送单位的药品出库清单。

1101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质量状况进行逐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还应标明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

*1201

验收药品应做到票、帐、物相符,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人员应签名。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少于3年。

*1301

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从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购进,专区存放,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帐物相符。

1401

验收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同时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应当拒收。

1402

药品养护及储存所用的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等,应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并建立档案。

*1501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及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与其诊疗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药房或专用药柜(橱),可根据需要设置与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药库。

1502

储存药品的药房(或药柜)、药库应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1601

根据药品储存的质量要求,设置常温库(0-30℃)、阴凉库(20℃以下)、冷库(柜)(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和失效。

1701

药房、药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一定距离的设施,药品与墙、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1702

药房、药库应有避光、通风设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火设施。

1801

药库应设置合格区(绿色)、待验区(黄色)、退货区(黄色)和不合格区(红色)。不设置药库的用药人,要在药房(或药柜)设置退货区、不合格区,或实行色标标牌管理。

2001

药库、药房应按照药品属性、品种或用途分类存放药品,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中药饮片单独存放,拆零药品应分开摆放。

2101

应做好药房、药库温、湿度监测,每天定时对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范围时,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2201

需冷藏、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在相应的条件下存放。

2401

用药人应定期检查库存和陈列药品的质量,每月做好重点养护品种的检查养护,每季度至少检查养护一次,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质量状况、检查日期等内容,检查人员应签名。

2601

医疗机构调配使用的药品应与其许可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2701

医疗机构必须凭本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

2801

药品出库、调配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2901

拆零药品应配备剪刀、药匙、药袋等拆零设施,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不得混批包装,原包装应保存至该被拆药品使用完毕,药袋上应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医疗机构名称、调配日期等内容。

3101

药品拆零要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3201

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和调配,应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要求,不错斗、串斗,不生虫、霉变。

*3401

用药人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1、药品质量管理各工作岗位职责及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调配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规定;
3、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4、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5、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6、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
7、人员培训和健康查体的管理规定;
8、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管理规定;
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管理规定等。

*3601

不合格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记录,但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701

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收集、上报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药品使用秩序,鼓励、引导科学合理用药。
第六条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药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用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并应当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第九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药品属性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药人购进该药品,应当查验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
(三)购进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
第十三条用药人应当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应当专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
(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
(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十五条用药人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用药人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
第十七条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在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九条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药品;
(二)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参与查房和会诊、设计给药方案、提供用药咨询以及监督医师合理用药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应用药品;
(三)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
(五)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用药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引起的争议,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该申请应当受理,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用药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其他用药人中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用药人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由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应急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用药人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擅自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进、擅自使用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十六条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或者应用药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的;
(四)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的。
第三十八条用药人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已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确认并经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一级医疗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单位所在地

地址

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员

平原县王打卦卫生院

DPY2009001

平原县

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

2009.09.07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尹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DPY2009002

平原县

平原县前曹镇尹屯村

2009.09.09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前曹镇林庄社区服务中心

DPY2009003

平原县

平原县前曹镇东邵庙

2009.09.09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恩城镇十里铺社区服务中心

DPY2009004

平原县

平原县恩城镇十里铺村

2009.09.10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DPY2009005

平原县

平原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家园小区

2009.09.15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前曹镇卫生院

DPY2009006

平原县

平原县前曹镇驻地

2009.09.11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卫生院

DPY2009007

平原县

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驻地

2009.09.11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王凤楼中心卫生院

DPY2009008

平原县

平原县王凤楼镇

2009.09.09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张华中心卫生院

DPY2009009

平原县

平原县张华镇张华街

2009.09.15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DPY2009010

平原县

平原县镇府路中段

2009.09.11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王庙镇卫生院

DPY2009011

平原县

平原县王庙镇王庙街

2009.09.10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王杲铺镇卫生院

DPY2009012

平原县

平原县王杲铺镇驻地

2009.09.10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坊子乡卫生院

DPY2009013

平原县

平原县坊子乡前坊子村

2009.09.15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王庙镇苏集社区服务中心

DPY2009014

平原县

平原县王庙镇苏集街

2009.09.09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腰站镇卫生院

DPY2009015

平原县

平原县腰站镇北街

2009.09.15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三唐乡卫生院

DPY2009016

平原县

平原县三唐乡政府驻地

2009.09.10

李玉彬、吕兆强、段同磊

平原县妇幼保健院

DPY2009017

平原县

平原县平安西大街

2009.11.15

李玉彬、徐敏

平原县恩城中心卫生院

DPY2009018

平原县

平原县恩城西四街

2009.10.27

李玉彬、徐敏

平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DPY2009019

平原县

平原县富民大街

2009.11.15

李玉彬、徐敏

 

 

 

 

 

 

 

 

 

 

 

 

 

已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确认并经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单位所在地

地址

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
检查员

平原县光明社区卫生服务站

DPY2009020

平原县

平原县光明西大街105号

2009.12.23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聚福社区卫生服务站

DPY2009021

平原县

平原县聚福花园小区

2009.12.23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王凤楼镇三大李村卫生室

DPY2010001

平原县

王凤楼镇三大李村

2010.06.0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陈梁潘村卫生室

DPY2010002

平原县

王凤楼镇陈梁潘村

2010.06.0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殿后李村卫生室

DPY2010003

平原县

王凤楼镇殿后李村

2010.06.15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马务村卫生室

DPY2010004

平原县

王凤楼镇马务村

2010.05.3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大仇村卫生室

DPY2010005

平原县

王凤楼镇大仇村

2010.06.05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张辛村卫生室

DPY2010006

平原县

王凤楼镇张辛村

2010.06.15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赵河沟村卫生室

DPY2010007

平原县

王凤楼镇赵河沟村

2010.06.15

李玉彬、吕兆强、
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华庄村卫生室

DPY2010008

平原县

王凤楼镇华庄村

2010.05.2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宋寨村卫生室

DPY2010009

平原县

王凤楼镇宋寨村

2010.05.2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排村卫生室

DPY2010010

平原县

王凤楼镇王排村

2010.06.15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后卢村卫生室

DPY2010011

平原县

王凤楼镇后卢村

2010.05.2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水务村卫生室

DPY2010012

平原县

王凤楼镇水务村

2010.05.2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李汉曲村卫生室

DPY2010013

平原县

王凤楼镇李汉曲村

2010.05.2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郝庄村卫生室

DPY2010014

平原县

王凤楼镇郝庄村

2010.05.3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南任村卫生室

DPY2010015

平原县

王凤楼镇南任村

2010.05.2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李大鼻村卫生室

DPY2010016

平原县

王凤楼镇李大鼻村

2010.05.3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前王村卫生室

DPY2010017

平原县

王凤楼镇前王村

2010.05.3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大魏村卫生室

DPY2010018

平原县

王凤楼镇大魏村

2010.06.0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凤楼镇崔庄村卫生室

DPY2010019

平原县

王凤楼镇崔庄村

2010.05.2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辛桥村卫生室

DPY2010020

平原县

王打卦乡辛桥村

2010.07.0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代家口村卫生室

DPY2010021

平原县

王打卦乡代家口村

2010.07.10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东屯村卫生室

DPY2010022

平原县

王打卦乡东屯村

2010.07.0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三圣堂村卫生室

DPY2010023

平原县

王打卦乡三圣堂村

2010.07.1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夏家口村卫生室

DPY2010024

平原县

王打卦乡夏家口村

2010.07.10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庄科村卫生室

DPY2010025

平原县

王打卦乡庄科村

2010.07.0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张序班村卫生室

DPY2010026

平原县

王打卦乡张序班村

2010.07.10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张庄村卫生室

DPY2010027

平原县

王打卦乡张庄村

2010.07.0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肖家牌村卫生室

DPY2010028

平原县

王打卦乡肖家牌村

2010.07.09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李孟楼村卫生室

DPY2010029

平原县

王打卦乡李孟楼村

2010.07.0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郭家堂村卫生室

DPY2010030

平原县

王打卦乡郭家堂村

2010.07.11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前寺村卫生室

DPY2010031

平原县

王打卦乡前寺村

2010.07.0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打卦乡大辛村卫生室

DPY2010032

平原县

王打卦乡大辛村

2010.07.08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腰站镇东咸村卫生室

DPY2010033

平原县

腰站镇东咸村

2010.07.20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腰站镇徐庄村卫生室

DPY2010034

平原县

腰站镇徐庄村

2010.07.19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腰站镇大魏村卫生室

DPY2010035

平原县

腰站镇大魏村

2010.07.20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腰站镇孔庄村卫生室

DPY2010036

平原县

腰站镇孔庄村

2010.07.19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腰站镇林桥村卫生室

DPY2010037

平原县

腰站镇林桥村

2010.07.21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腰站镇北街村卫生室

DPY2010038

平原县

腰站镇北街村

2010.07.20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王庙镇东曹村卫生室

DPY2010039

平原县

王庙镇东曹村

2010.07.22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庙镇辛章村卫生室

DPY2010040

平原县

王庙镇辛章村

2010.07.22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庙镇蒌王村卫生室

DPY2010041

平原县

王庙镇蒌王村

2010.07.23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庙镇相庄村卫生室

DPY2010042

平原县

王庙镇相庄村

2010.07.22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庙镇梁庄村卫生室

DPY2010043

平原县

王庙镇梁庄村

2010.07.23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庙镇后杠子李村卫生室

DPY2010044

平原县

王庙镇后杠子李村

2010.07.23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平原县王庙镇西曹村卫生室

DPY2010045

平原县

王庙镇西曹村

2010.07.22

李玉彬、吕兆强、董  晖

 

 

 

 

 

 

 

 

 

 

 

 

 

 

 

 

 

 

 

 

 

 

 

 

 

 

 

 

 

 

 

 

已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确认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单位所在地

地址

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员

平原县开发区赵家湾村卫生室

DPY2010046

平原县

开发区赵家湾村

2010.07.29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开发区闫庄村卫生室

DPY2010047

平原县

开发区闫庄村

2010.07.30

李玉彬、相晓晖、 秦观奎

平原县开发区大八里村卫生室

DPY2010048

平原县

开发区大八里村

2010.07.29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开发区贾庄村卫生室

DPY2010049

平原县

开发区贾庄村

2010.07.30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开发区大五里村卫生室

DPY2010050

平原县

开发区大五里村

2010.07.30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开发区小万村卫生室

DPY2010051

平原县

开发区小万村

2010.07.29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开发区马庄村卫生室

DPY2010052

平原县

开发区马庄村

2010.07.29

李玉彬、相晓晖、秦观奎

平原县恩城镇耿堂村卫生室

DPY2010053

平原县

恩城镇耿堂村

2010.08.03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北十里铺村卫生室

DPY2010054

平原县

恩城镇北十里铺村

2010.08.05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大杨村卫生室

DPY2010055

平原县

恩城镇大杨村

2010.08.05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道口村卫生室

DPY2010056

平原县

恩城镇道口村

2010.08.04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北站村卫生室

DPY2010057

平原县

恩城镇北站村

2010.08.04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赵庄村卫生室

DPY2010058

平原县

恩城镇赵庄村

2010.08.03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小杨村卫生室

DPY2010059

平原县

恩城镇小杨村

2010.08.05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韩庄村卫生室

DPY2010060

平原县

恩城镇韩庄村

2010.08.03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北街村卫生室

DPY2010061

平原县

恩城镇北街村

2010.08.03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小褚庄村卫生室

DPY2010062

平原县

恩城镇小褚庄村

2010.08.04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大庄村卫生室

DPY2010063

平原县

恩城镇大庄村

2010.08.04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恩城镇邹庄村卫生室

DPY2010064

平原县

恩城镇邹庄村

2010.08.05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前李村卫生室

DPY2010065

平原县

前曹镇前李村

2010.08.17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董集村卫生室

DPY2010066

平原县

前曹镇董集村

2010.08.17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李寨村卫生室

DPY2010067

平原县

前曹镇李寨村

2010.08.17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小岳村卫生室

DPY2010068

平原县

前曹镇小岳村

2010.08.16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宫徐村卫生室

DPY2010069

平原县

前曹镇宫徐村

2010.08.16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郑庄村卫生室

DPY2010070

平原县

前曹镇郑庄村

2010.08.16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卫生室

DPY2010071

平原县

前曹镇鸣鸡店村

2010.08.16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甜水铺村卫生室

DPY2010072

平原县

王杲铺镇甜水铺村

2010.08.18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董路口村卫生室

DPY2010073

平原县

王杲铺镇董路口村

2010.08.20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小胥村卫生室

DPY2010074

平原县

王杲铺镇小胥村

2010.08.19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洼董村卫生室

DPY2010075

平原县

王杲铺镇洼董村

2010.08.19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徐官屯村卫生室

DPY2010076

平原县

王杲铺镇徐官屯村

2010.08.20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崔家坊村卫生室

DPY2010077

平原县

王杲铺镇崔家坊村

2010.08.18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前程村卫生室

DPY2010078

平原县

王杲铺镇前程村

2010.08.20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王杲铺村卫生室

DPY2010079

平原县

王杲铺镇王杲铺村

2010.08.19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董路口村卫生室

DPY2010080

平原县

王杲铺镇董路口村

2010.08.21

李玉彬、吕兆强、 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曹庄村卫生室

DPY2010081

平原县

王杲铺镇曹庄村

2010.08.19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看水村卫生室

DPY2010082

平原县

王杲铺镇看水村

2010.08.19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村卫生室

DPY2010083

平原县

王杲铺镇张博村

2010.08.20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胡庄村卫生室

DPY2010084

平原县

王杲铺镇胡庄村

2010.08.18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大冯村卫生室

DPY2010085

平原县

王杲铺镇大冯村

2010.08.18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王杲铺镇刘庄村卫生室

DPY2010086

平原县

王杲铺镇刘庄村

2010.08.21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东官庄村卫生室

DPY2010087

平原县

前曹镇东官庄村

2010.08.24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隋庄村卫生室

DPY2010088

平原县

前曹镇隋庄村

2010.08.23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后谢村卫生室

DPY2010089

平原县

前曹镇后谢村

2010.08.24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大孙寨村卫生室

DPY2010090

平原县

前曹镇大孙寨村

2010.08.24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任庄村卫生室

DPY2010091

平原县

前曹镇任庄村

2010.08.23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马家桥村卫生室

DPY2010092

平原县

前曹镇马家桥村

2010.08.23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聂庄村卫生室

DPY2010093

平原县

前曹镇聂庄村

2010.08.24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平原县前曹镇赵寨村卫生室

DPY2010094

平原县

前曹镇赵寨村

2010.08.23

李玉彬、吕兆强、董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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