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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食药监发〔2009〕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 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 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2004年)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 (2009年修订) ⒈为了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⒉本标准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和许可事项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和许可事项变更,适用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 ⒊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 ⒋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包括项目有缺陷、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合理缺项不视为缺陷项)。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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